「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簡稱投信投顧法)的立法目的: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理管理,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若證券交易法未規定,則適用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
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自民國101年7月1日起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投顧可辦理:①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②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③其他核准業務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受客戶委任,就有價證券等進行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判斷執行交易,投信投顧均可辦理
-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關係,擔任投信契約受託人,依投信事業指示從事基金保管、處分、收付的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的銀行
- 懲罰性賠償:故意損害 → 損害額3倍以下;重大過失 → 損害額2倍以下
- 請求權時效:知有損害起2年不行使消滅;損害原因發生日起5年消滅
★☆1. 投信投顧法的主管機關為何?
★★2. 下列何者為投信事業可辦理但投顧事業不可辦理的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的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最低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億元。
經營投信事業,發起人應符合規定資格條件,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20%以上。
2. 銀行:成立滿3年、近3年無處分、全球銀行資產或淨值排名前1,000名
3. 保險公司:成立滿3年、近3年無處分、持有證券資產 ≥ 新臺幣80億元
4. 證券商:成立並綜合經營滿3年、近3年無處分、資本額 ≥ 新臺幣80億元
5. 金融控股公司:控股50%以上之子公司符合以上條件之一
- 投信資本額:3億元(股份有限公司)
- 發起人認股: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20%
- 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資產總值 ≥ 650億元
- 保險公司發起人:持有證券資產 ≥ 80億元
- 證券商發起人:資本額 ≥ 80億元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多少?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分為公募與私募兩種方式:
公募(申報生效制或核准制):投信事業募集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私募(事後申報制):投信事業應於受益憑證價款繳納完成日起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私募對象不得超過99人。
| 項目 | 公募基金 | 私募基金 |
|---|---|---|
| 募集方式 | 申報生效或核准 | 事後申報制 |
| 應募人數 | 不限 | 不得超過99人 |
| 投資人類型 | 一般大眾 | 專業投資人或法人 |
| 申報時限 | 事前核准 | 價款繳納完成日起5日內 |
②數人共有者,應推派1人行使受益權
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自由轉讓
④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5年不行使消滅
⑤買回及清算請求權:自期限屆滿日起15年不行使消滅
- 私募: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99人,且採事後申報制(5日內申報)
- 基金清算:清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3個月內完成清算
- 清算結果報備:清算程序終結後2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 帳冊保存:清算終結後各項帳冊保存10年以上
- 基金終止:終止後應於申請報備或核准日起2日內公告
★★4. 私募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應募人總數限制為何?
★★5. 私募型基金受益憑證價款繳納完成後,投信事業應於幾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6.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基金保管機構之義務:基金保管機構僅得依投信事業指示為下列處分基金資產之行為:
①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②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③給付依信託約約定應由基金負擔之款項;④給付受益人應分配之可分配收益;⑤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調增投信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 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其他修正投信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 證交所、證券櫃買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
★★★7.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應符合哪些條件?
(1)持有憑證1年以上 (2)持有憑證3年以上 (3)持有比例達3%以上 (4)持有比例達5%以上
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第1項境外基金,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 項目 | 說明 |
|---|---|
| 總代理人 | 境外基金機構應委任單一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募集及銷售 |
| 總代理人業務 | 得在國內代理1個以上境外基金機構之基金 |
| 銷售機構 | 得在國內代理1個以上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 |
| 禁止投資標的 | 境外基金不得投資於黃金、商品現貨及不動產 |
| 幣別限制 | 境外基金不得以新臺幣或人民幣計價 |
| 成立年限 | 境外基金必須成立滿1年(另有豁免條件) |
- 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涉及資金匯出匯入須經中央銀行同意
- 境外基金不得投資於黃金、商品現貨及不動產
- 境外基金不得以新臺幣或人民幣計價
- 每個境外基金機構在台只能委任單一總代理人
★★8. 境外基金在國內從事募集銷售,下列哪項規定正確?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指對客戶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之業務。
投信及投顧均可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但需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全委業務:受特定客戶委任,個別管理客戶資產,依客戶指示或授權操作
- 全權委託:投信與投顧均可辦理,需申請核准
- 客戶資產:以信託移轉或委任交付兩種方式交付
- 核心業務:代客戶做投資判斷並執行交易(不只是提供建議)
★★9. 關於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生命週期涉及多項法規規定,其中時間節點是考試重點。
| 事項 | 規定 |
|---|---|
| 基金變更 | 應報經金管會核准;核准後2日內公告 |
| 基金清算完成 | 核准後3個月內完成清算 |
| 清算結果報備 | 清算終結後2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 帳冊保存 | 自清算終結申報日起10年以上 |
| 基金合併條件 | ①同為公募或私募②同種類③投資區域及國家相同④受益人會議同意 |
- 投信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投信或保管機構,但無其他適當機構承受
- 受益人會議決議,投信或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機構承受
★★★10. 依規定,投信基金清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幾個月內完成清算?
★★★11. 基金清算終結後,清算人應於幾個月內將結果向主管機關報備?
| 項目 | 數字 | 說明 |
|---|---|---|
| 投信最低資本額 | 3億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發起人認股比例 | 20%以上 | 第一次發行股份之20% |
| 基金管理機構資產門檻 | 650億元 | 發起投信的資格條件 |
| 保險公司/證券商資本門檻 | 80億元 | 發起投信的資格條件 |
| 私募人數上限 | 不超過99人 | 應募人總數 |
| 私募申報期限 | 5日內 | 價款繳納完成日起 |
| 收益分配請求權時效 | 5年 | 自收益發放日起 |
| 買回/清算請求權時效 | 15年 | 自期限屆滿日起 |
| 受益人召集門檻 | 持有1年且3%以上 |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
| 清算完成期限 | 3個月 | 自核准清算起算 |
| 清算結果報備期限 | 2個月 | 清算終結後 |
| 帳冊保存年限 | 10年以上 | 清算終結申報日起 |
| 懲罰性賠償(故意) | 損害額3倍以下 | 違反法規故意損害 |
| 懲罰性賠償(重大過失) | 損害額2倍以下 | 重大過失致損害 |
| 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 2年/5年 | 知有損害起2年;原因發生起5年 |
★★12. 依投信投顧法規定,違反本法因故意所致損害,懲罰性賠償最高為損害額幾倍?
★★★13. 依投信投顧法,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之日起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14. 受益憑證上之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價金給付請求權,自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15. 境外基金在國內進行募集銷售,每家境外基金機構應委任幾位總代理人?